第二百零三章规矩方圆-《从战国起航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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藏书馆内的思想激荡与格物院中的器械轰鸣,如同郇阳文明进程的两极,一者向内探求精神秩序,一者向外拓展物质边界。而秦楚深知,要将这两者有效融合,并落实到郇阳日益庞大的肌体之中,必须有一套清晰、稳定且被广泛认可的规则体系。
这一日,他召见了法曹掾韩悝、墨家矩子玄月,以及几位在律法、算学方面表现出色的学宫弟子,其中包括新近投效、精通魏国《法经》的士子卫鞅(非历史商鞅,同名士人)。
“魏申赠书,意在示其文教之盛。然,文教之基,在于制度,制度之形,在于律法。”秦楚开门见山,指着案几上堆积的竹简和郇阳纸,“我郇阳新立,旧法多沿袭赵国,或为战时临时律令,已不能适应当下。今日召集诸位,便是要着手厘定我郇阳自己的法典。”
众人精神一振,深知此事关乎郇阳长远根基。
韩悝首先发言:“主上,以往律法,多由贵族议定,秘而不宣,便于其上下其手。我郇阳欲立新法,首要之务,当是‘明法’,将律令条文公之于众,使官民皆知可为与不可为。”
“韩法曹所言极是。”卫鞅接口道,他年轻而目光锐利,“法者,国之权衡也。须做到‘刑无等级’,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,有不从王令、犯国禁、乱上制者,罪死不赦。如此,法令方能具有威信。”
玄月则从另一个角度提出:“法之订立,当有其‘义’。墨家以为,立法之目的,在于‘兴天下之利,除天下之害’。律条若不能利民,反成盘剥之具,则不如无法。故立法之前,当明其宗旨,是否有利于郇阳大多数民众之生存与发展。”
一位学宫弟子补充道:“律法条文需精确,避免歧义。可引入算学与格物之精神,概念明确,逻辑严密,减少模糊地带,以防官吏曲解。”
秦楚认真听取各方意见,总结道:“诸位所言,皆切中要害。我郇阳新法,当时遵循几条原则:一曰‘公开明示’,所有律令需以郇阳纸大量抄录,张贴于各亭、里市集,并由官吏宣讲,务求家喻户晓。二曰‘刑上大夫’,法律面前,人人平等,绝无法外特权。三曰‘便于民生’,立法需考虑是否有利于鼓励耕战、促进工贸、保护弱势。四曰‘条文精准’,概念清晰,罚则明确。”
他看向韩悝和卫鞅:“以你二人为主,吸纳学宫中有志于此的弟子,组建‘法典编订馆’,依据上述原则,参考各国律法之长,结合我郇阳实际情况,起草《郇阳律》。先从最基本的《田律》、《厩苑律》、《仓律》、《金布律》(涉及赋税、仓储、货币、贸易)、《军律》入手,务求务实、周密。”
“诺!”韩悝与卫鞅躬身领命,眼中充满使命感。
秦楚又对玄月道:“矩子精通逻辑与义理,还请多多参与律文审议,确保其内在逻辑自洽,且符合‘兴利除害’之大义。”
玄月微微颔首:“义不容辞。”
法典编订馆随即在学宫旁挂牌成立。韩悝、卫鞅带领着十余名精挑细选的弟子,开始了繁重而细致的编撰工作。他们日夜争论,逐条推敲,参考魏国《法经》、秦国律令以及郇阳已有的各项政令,反复修改。
例如,在制定《田律》时,关于土地纠纷的判定,他们不仅规定了依据清册档案和田契,还引入了“乡老见证”、“实地勘测”等程序,力求公平。在《军律》中,不仅强调服从与赏罚,还加入了关于保障士卒基本权益、抚恤伤亡的条款,体现了不同于旧式军队的人文关怀。
编订过程中,遇到争议巨大的条款,秦楚甚至会亲自参与讨论。他并非直接裁定,而是引导众人从郇阳的现实和长远利益出发,寻找最合适的平衡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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